常見問題
這種情況,物業有無賠償責任?
近日,中國物業管理微信公眾平臺經常收到諸如車輛被劃、人受傷、房屋被盜等情況的反映,并咨詢物業服務企業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現整理以下幾種典型情況,僅供參考。
NO.1:
小區內的健身器材致人受傷。
小區內的健身器材屬于共用設施,物業服務企業對此負有維修養護的責任。若健身器材本身已損壞,物業服務企業沒有及時維修,則物業服務企業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是使用者自己使用不當或第三人有過錯,則使用者或第三人應承擔部分法律責任。受害人可以選擇追究物業服務企業的違約責任也可以選擇追究第三人的侵權責任,若物業服務企業盡到了維修養護職責,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NO.2:
業主家的玻璃或其他物件墜落,砸傷他人。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如果墜落物件是某業主家的,該業主屬于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由業主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物件屬于共用部位上的附屬設施,物業服務企業作為物業的管理者和維護者,有責任發現并消除這種隱患,進行維修或更換,應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賠償責任。
NO.3:
業主因地面潮濕滑倒、摔傷。
物業服務企業是否要負責賠償的關鍵是看法律有沒有規定要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道路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員應承擔民事責任。業主因地面潮濕滑倒、摔傷,如果物業服務企業對地面潮濕既沒有警示性標志又沒有采取防范措施,則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否則就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是否有“明確的警示”至關重要。同時,需要業主能夠舉證證明物業服務企業在此期間出現了不作為的行為方可有效。
NO.4: 業主停放在車位的車輛被盜、被劃。
物業服務企業是否應對小區內停放的車輛所發生的損害或者被盜承擔賠償責任,應視具體情況而定。關鍵要看雙方是否形成了對車輛的保管合同關系。如果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了保管合同,物業服務企業收取了車輛保管費,物業服務企業應依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業主僅是繳納車輛停車費,且物業服務企業盡到了安保職責,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NO.5: 業主房屋被盜,受到財產損害或在屋內受到人身傷害。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關鍵要看物業服務企業是否盡到了物業服務合同中的安保義務。如果沒有盡到,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賠償責任范圍并不是業主的全部損失,因為犯罪分子是直接加害人,主要損失由犯罪分子承擔。物業服務企業在其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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